为加快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步伐,确保校园“一卡通”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校园卡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实现全校统一的身份认证以及各种高效的管理,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利益,同时为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用户的行为,使校园卡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一卡通”系统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建成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其中,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一卡通数据管理和备份、卡片管理(办卡、销卡、换卡等)、现金充值、消费查询以及咨询工作。(二)财务处负责“一卡通”的财务结算、监督以及与财务相关的咨询、服务等工作。(三)其他各部门负责管理各一卡通子系统的日常使用工作。
第二条“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属学校公共财产,各使用部门对所用的相关设备(网络、服务器、终端设备、UPS等)负有保管、保养的职责。凡破坏“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一卡通”系统运行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卡片申办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立卡务管理科,隶属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专门负责学校一卡通的管理工作。包括新卡制作、补卡、卡片注销、挂失、解挂、卡片权限设置、现金充值等工作。
第五条“一卡通”卡片分为教职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校园卡具有消费与身份认证功能。
第六条学生卡一般采取批量办理,每年批量办卡一次(新生报到前);教职工卡、临时卡一般采取零星制卡。所有卡采取实名制管理,且一人只允许办理一张校园卡,其中,教工卡和学生卡表面注明用户信息,临时卡封面不印刷上述信息。
(一)学生卡学生卡制作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务处负责收集制卡所需的学生数码照片、姓名、性别、学号、班级和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招生就业处提供录取新生数据),在新生入校前15天,以电子文档形式交卡务管理科进行制卡确认,制卡完成后由各有关部门统一领取并在新生报到时发放。
(二)教职工卡教职工卡制作对象为:全校在职教职工。人事处负责收集制卡所需的教职工姓名、教职工号、性别、入校工作年份、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用工性质等基本信息。学校一旦有新员工报到时,人事处应及时编制职工号,并及时告知网络信息中心和一卡通服务中心。新来教职工须凭借人事处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到一卡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校园卡。
(三)临时卡临时卡制作对象为:校内各部门短期聘用人员、成教学员、培训人员、教职工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临时卡申请人须持校内相关部门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相应临时卡。其中,教职工家属须凭教职工的工作证(或校园卡或身份证)、户口本(或相关户籍证明或教职工所在部门证明)和办卡人身份证零星办理。如果需制临时卡人数较多的,可由相关部门提前与一卡通服务中心进行协商,集体办理。
第七条卡片办理及补办收费办法教职工、学生的首张卡由学校免费发放,办理临时卡需缴纳成本费15元。补办卡片需缴纳成本费15元/张。零星办卡、补卡需提供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校园卡用户信息变更处理办法:
1.校园卡持卡人身份变更时,可重新申请办理与新身份相对应的校园卡。涉及到人员信息变动的部门应及时将准确信息报一卡通服务中心。
2.学生因学籍变更(如转专业,新生转入等),由教务处出具证明(提供最新的学号、姓名、分院、班级和身份证等信息)重新制卡,不收取成本费。
3.教职工因部门调动等原因导致信息变更的,由人事处出具证明(注明职工号、姓名、部门等信息)重新制卡,不收取成本费。
第九条各种卡片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给他人。拾到他人卡,应及时上交或设法归还本人。拾卡不还且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有关部门将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不得故意涂画、分拆、损毁卡片;严禁破解卡内数据和密码、仿冒和伪造卡片。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章校园卡的终止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1.全日制学生的校园卡有效期根据学制确定,有效期到学校规定的学生毕业离校之日。 2.教师卡的有效期到办理离校手续后终止。
3.办理代用正式卡的临时卡有效期一般七天,短期班学员临时卡有效期按培训日期设置。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终止
1.有教职工调离或辞职时,人事处须将离校教职工名单及时报一卡通服务中心办理销户手续。
2. 学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时,由教务处提供毕业班学生名单,由一卡通服务中心根据离校学生名单进行销户。退款处理:一卡通服务中心直接从一卡通系统中打印出毕业生账户余额报表,报财务处审核后将余额发放给毕业班学生。
第四章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在校园内的各商户进行消费和交费,亦可借阅图书及校内身份识别等。
第十四条 为保障持卡者的经济利益,我们为校园卡设置了初始密码。具体初始密码以卡务管理科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校园卡需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校园卡不受理取款业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或到校园一卡通服务中心修改密码、查询交易记录。
第十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卡片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触摸屏查询机上对校园卡进行挂失,也可到一卡通服务中心进行挂失(需现场提供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便个人账户被及时冻结。卡务管理部门不承担因持卡人卡片丢失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第五章商户管理
第十八条商户的定义。经申请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校内各部门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的,也视为商户。商户的申请范围为本校所属单位和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十九条学校相关部门以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卡务管理科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填写《“校园一卡通”商户设立申请表》,经审核后成为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二十条根据财务处和商户双方的约定时间定期进行财务清算和核查,由卡务管理科提供各商户消费凭证。院内各商户应遵守学校财务处的各种规章制度,接收财务处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商户应随时对收费终端机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一卡通服务器。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本商户无法解决,应立即通知网络信息中心,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负责。
第二十二条一卡通管理和使用部门都有责任为商户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